近日,隆中重工获悉,为了进*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以及责任主体等,国务院印发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》,这表明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入*国试行的阶段,此次《方案》将在2018年1月1日起试行。
破坏环境,就要承担应有的代价和责任,然而很长*段时间以来,我国的生态环境责任设置很不合理,当出现生态环境损害现象,出现的是“企业污染、群众受害、政府买单”的景况,污染源头难预防、损害责任难追偿的现象长久存在,此次《方案》的出台无疑将能够使违反法律法规,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,承担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。
对于各地区赔偿标准又该怎么确定? 此次《方案》对此也有解释,《方案》规定,对于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,由生态环境损害地的相关政府开展损害赔偿工作,各省下辖地区根据实际情况,明确具体情形。
对于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和评估,此次《方案》确定建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建设,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规范,以及细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情形,明确启动赔偿工作标准。
除此之外,此次《方案》还提出,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诉讼的前置条件,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经过磋商,达成赔偿协议,赔偿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。这将会大大推进和落实地方改革任务,推动各地制定实施方案,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。
隆中重工认为,虽然此次《方案》只尚属“试行”,还需进*步试点推广,但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逐渐成熟,b将会破解“企业污染、群众受害、政府买单”的困局,促进生态环境产业的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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